条款和条件

销售
公司 AFIRE SARL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主题
  •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一般条款和条件”)管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AFIRE S.à r.l.(以下简称“公司”)与其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以下统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之间的关系。
  •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旨在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报价。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
  •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附加条件或具体减损可以在其他合同文件中达成一致,特别是在与公司销售的产品相关的采购订单中。
  • 如果 (i) 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与 (ii) 公司和客户批准的要约、采购订单或任何其他特定合同文件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
  1. 合同的订立
  • 本公司发布的所有报价和建议均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
  • 只有在客户明确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签署采购订单或通过电子邮件,以及视情况而定,在公司收到在要约或报价中确定的金额的定金后,公司才受要约或报价的约束。
  • 客户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以及(视情况而定)支付定金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如果客户取消或撤销订单,或者客户违反其任何义务,公司有权对其损失进行估价,其金额不得低于客户根据订单应支付的总金额的 20%, 不影响公司要求任何进一步或更高的损害或要求执行合同的权利。
  1. 价格、发票和付款条件
  • 除非明确说明,否则公司发布的所有报价单、建议书、采购订单和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价格均不含在卢森堡或国外适用的增值税或其他关税。
  • 交货、控制、收货以及任何其他辅助费用不包括在发票中,原则上由客户支付,除非公司明确指出应支付上述费用。
  • 公司发布的报价单中指定的价格基于发出要约之日的货物价值。除非报价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报价自公司与客户沟通之日起最多三十 (30) 天内有效。
  • 货物的交货时间仅供参考,考虑到货物是由第三方承运人交付的,因此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货物未在指定时间内交付给客户,公司将通知客户并指定合理的新交货期。如果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交货,公司将联系客户,客户将有权取消订单并要求偿还已支付给公司的任何押金、首付款或价格(视情况而定)。
  • 发票以欧元开具,应在发票日期后三十 (30) 天内支付。
  • 任何延迟付款均应按2004年4月18日根据卢森堡法律执行2000年6月29日第2000/35/EU号指令的法律规定计算的适用法定利率触发利息,该指令经修订并在采购订单时生效。利息从到期日开始每天计算,直到公司收到所有付款为止。就本条文而言,违约权益适用于:
  • 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如果客户是商人或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购买货物;
  • 根据适用法律,客户是消费者的货物交付后第三个月结束后。
  • 公司可能产生的任何追偿费用将向客户收取。
  • 任何因任何原因拒绝付款的,应在收到发票后三十(30)天内通知公司。在该期限内未有争议的任何发票均应被视为已被客户明确接受。
  • 如果发票未在到期日付款,并且直到该发票因任何成本和利息而全额结清,公司有权暂停向客户进一步交付,恕不另行通知。
  • 倘若发生清盘、清盘、无力偿债、破产或其他类似的无力偿债程序,本公司对客户的任何应收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
  1. 运费、税费和关税
  • 卢森堡大公国的货物交付在客户的地址进行。

采购订单上显示的价格以欧元、卢森堡关税和增值税表示,自采购订单之日起适用。

公司可能会收取运费。

  • 卢森堡大公国以外的货物由承运人从公司的仓库和客户指定的地址进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交货可能会从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在客户指定的地址进行。

公司有权自由选择和更换第三方运营商。

交货费用取决于交货国家/地区,应由客户支付。承运商可以随时修改时间和承运商的费用。

由于货物由第三方承运人运输和交付,双方承认并同意,合同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交付费用仅供参考,对公司对客户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4 条的规定。

在将货物交付给客户之前,货物运输的风险仍然存在,并由客户签署交货单正式确定。

客户承认并同意,如果他指出的地址位于欧盟以外,则任何运输和交付成本、关税、增值税和可能适用于其管辖范围的任何其他关税均不包括在公司报价中指明的销售价格中,也不包含在采购订单中;除销售的货款外,客户应支付任何此类金额。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订单从公司的供应商(位于欧盟以外)直接运送给客户,关税可能会根据当地法规和不时适用的国际协议适用。此类法规和国际协议可能会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公司不能永久引用它们。关税和关税是在进口领土内进口货物时计算和支付的。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发票免征关税、增值税和运费。

对于这些具体情况,(i)直接从公司的供应商(位于欧盟以外)运输商品,或(ii)在位于欧盟以外的地区交货,货物承运人通常适用适用的报关和清关。在将货物交付给客户之前,承运人可以联系客户以获得适用的关税和增值税的付款。承运商可能会进一步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

如果承运人要求的金额未按照承运人的条款支付,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扣押或退还给供应商。如果由于海关扣留货物而导致货物未交货,公司概不负责。此外,客户无权要求取消订单或退还任何已支付的金额。

  • 本公司保留使用其他交货或装运方式的权利。
  1. 客户的义务
  • 客户应遵守其在采购订单和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
  • 客户同意并承诺在必要时协助公司执行订单和有效交付货物。
  1. 交付 – 明显缺陷
  • 所有交付的货物均应在交付时由客户检查。客户在交货时陈述的任何评论或明显缺陷应在交货单上注明,否则公司有权认为客户已批准货物,并拒绝客户就明显缺陷发出的延迟投诉。
  • 如果客户未能在适当的时候提货,或者如果客户由于客户缺席、注明虚假地址或任何其他可归因于客户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则公司有权立即开具因未向客户交付货物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而增加的价格发票。
  1. 保证
  • 本公司对交付给客户的货物提供的保证应限于适用法规和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所授予的保证。客户对公司的追索权仅限于这些保证。
  • 本公司保证,在以下第7.3条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的任何货物应质量良好,与其零件有关,无缺陷,成品,适合使用并符合目的地地区的法律要求和适用法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客户已严格遵守本公司、其供应商或制造商向客户提供的有关货物安装、使用和维护的任何和所有指示;
  • 货物仅用于其预期目的;
  • 货物的维修和修改由公司或公司批准的第三方执行;
  • 商品没有损坏;
  • 该商品归第一个最终用户所有;
  • 客户应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均已全额支付。
  • 保修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所有货物,期限为自交付给客户之日起二十四 (24) 个月。
  • 如果货物或其部分存在重大缺陷,客户应:
  • 公司通过挂号信通知此缺陷,并将收到通知发送至:

火萨尔

76, Grand Rue L-1660 卢森堡

  • 该通知应在损坏发生之日起八 (8) 天内发送,并应在保修期届满前由公司收到;
  • 该通知应注明货物的序列号、型号和发票编号,以及错误说明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 视情况而定,客户应遵守本公司关于本公司回收或将有缺陷的材料退还给本公司的任何指示。
  • 如果在公司完成分析后,货物或设备被证明是无缺陷的,或者如果声明缺陷是由于客户不合规或不充分使用货物引起的,则公司没有义务并有权向客户开具与分析影响货物或设备的声称缺陷相关的费用发票。
  • 根据上述保证,在上述保留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在保修期内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任何显示重大缺陷或故障或不适合其用途的货物,但因正常磨损而出现缺陷或故障的情况除外。
  • 如果出现轻微的缺陷,客户有权获得降价或部分补偿。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应尽合理努力将其损害降至最低,无论索赔的理由是什么,客户均无权获得任何进一步的赔偿。
  • 本公司不保证其提供的产品适合客户预期的特定用途,也不符合客户的需求。
  •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公司授予的上述保证不影响可能使客户受益的任何法律保证。
  1. 责任
  • 对于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对货物的任何不当使用或不正确安装,或因将货物用于货物拟使用目的以外的目的而造成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根据货物随附的说明。
  • 如果缺陷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客户或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
  •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在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对商品进行了维修或修改;或
  • 如果缺陷是由于误用、电压或未能按照公司或制造商提供的规格和说明使用商品造成的,或
  • 使用或未能使用客户随货物提供的手动说明。
  • 本公司不对任何间接或连续的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或错过储蓄。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对间接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负责,例如利润损失、收益损失、业务中断、竞争优势损失、第三方索赔或任何其他经济损失,除非本清单详尽无遗。
  • 对于因恶劣天气事件(如潮湿、水、洪水、火灾、气温、闪电等)造成的损坏,如果短路或由于产品安装地点的恶化或损坏,或与客户的业务活动有关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因违反其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将仅限于商品价格,并不超过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1. 取消 – 不可抗力
  • 如果客户不履行其义务,公司可以终止订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对任何延迟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负责,也不对客户因此类取消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费用、损害或损失负责。取消将通过挂号信通知,并在客户在采购订单中指定的地址发送收货通知。
  • 本公司的此类取消不应影响本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权利和应收账款。公司有权要求全额支付任何已交付的货物和客户订购的任何货物,如果此类订单已经由公司履行且无法取消,以及公司产生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外部原因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或使其无法履行义务而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其义务,则一缔约方不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其义务负责。
  •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该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七(7)天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共同商定适当的处理方式,并视情况商定就这些特殊情况执行命令的规则达成一致。

如果订单最终无法履行,公司有权立即取消采购订单,公司应通过挂号信通知客户并收到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仍然有权就实际交付给客户的任何货物获得价款。客户有权要求偿还已支付的与公司取消的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金额。

  1. 保留所有权
  • 交付给客户的任何货物应始终为公司的财产,直到客户完全履行其在采购订单和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下的所有义务,特别是直到全额支付价格、税款和辅助费用。如果货物在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给客户,则客户应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公司拥有此类商品,并在允许公司识别为此类货物所有者的州拥有此类商品。客户承诺在全额支付价款之前,不转让或转让并保持对货物及其任何设备和零件的控制。
  1. 知识产权
  • 公司和/或商品制造商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应是并始终是公司和/或制造商的唯一和专有财产。
  •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要约或采购订单的任何规定绝不意味着向客户转让或转让公司和/或制造商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
  • 公司授予客户个人的、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的权利,以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并用于双方在合同文件中预见的唯一目的。
  1. 个人数据的处理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 客户承认并同意,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的执行需要公司收集和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公司将存储和处理数据,其唯一目的是履行其对客户的合同义务并遵守其法律或监管义务。
  • 公司同意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处理客户传达的数据,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 (EU) 2016/679 的规定(“GDPR”)。
  • 公司处理与客户有关的某些个人数据,例如其联系方式、身份数据和财务数据,以履行合同。收集此类数据的目的如下:(i) 使合同得以履行;(ii) 管理与客户的关系;(iii) 监督所提供的服务;(iv) 计费;(v) 缔约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营销);(vi) 收取未付款项;(vii) 争议,以及 (viii) 公司遵守其法律义务。
  • 公司将客户数据保留一段时间,以实现收集数据的目的,或允许公司遵守其法律义务的期限。
  • 本公司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高度安全性,并保护此类数据免遭意外或非法破坏、意外丢失、更改、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或其他非法处理。
  • 对客户个人数据的访问仅限于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的公司员工,并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 客户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公司可以将其个人数据传达给公司的供应商和公司指定的执行客户订单的承运人。本公司确保其供应商在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时符合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规例。此外,公司可能有义务根据某些法律义务或争议解决程序传达客户的个人数据。
  • 根据 GDPR 的规定,客户有权了解、访问、更正和删除与他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客户可以出于正当理由进一步反对处理或要求限制处理。客户可以随时向公司(AFIRE S.à r.l., 76, Grand Rue, L-1660 Luxembourg)提出书面请求,行使其权利。
  • 通过填写和使用联系表格,客户承认并同意公司根据上述条件收集和使用他的个人数据。
  1. 杂项
  • 公司保留随时修改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其他合同文件的任何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不适用或非法,则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合同文件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规定应保持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 适用法律 – 管辖权
  • 卢森堡法律管辖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任何和所有合同关系以及约束公司和客户的任何和所有合同文件,包括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但不影响可能适用于客户的强制性消费者法规的适用(视情况而定)。
  • 如有争议,卢森堡市法院对与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有关或引起的任何诉讼具有管辖权。